咨询热线:135-8445-1445

您所在的位置: 张家港陆启云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陆启云律师 陆启云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陆启云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十余年,先后担任上海、无锡、苏州地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知识产权培训和案件代理。致力于预防企业法律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陆启云律师

电话号码:0512-58690288

手机号码:13584451445

邮箱地址:LQYUN1234561@126.COM

执业证号:13205200910638737

执业律所:陆启云律师网

联系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戴巷路范庄综合楼C幢3楼

律师文集

公司兼并后的债务怎么办

  公司兼并后的债务怎么办?但是公司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公司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公司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公司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公司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公司不承担责任。

  公司兼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一家公司以支付现金、股票或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取得其他公司的产权,使其他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或两家公司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公司,原各家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

  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公司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公司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公司产权,实现对另一公司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公司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公司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公司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

  但是公司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公司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公司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公司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公司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公司不承担责任。

  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公司与另一公司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公司,实现两公司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公司兼并,原公司债务已随公司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公司法人承担。

  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公司收购了另一公司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公司控股兼并的行为。被控股公司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公司内,就由被控股公司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公司抽逃了被控股公司资金导致被控股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公司对被控股公司原有债务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苏ICP备16067220号-1 苏公网安备32058202010274

张家港市沙洲西路事和同大厦8楼

手机号码:1358445144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