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8445-1445

您所在的位置: 张家港陆启云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陆启云律师 陆启云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陆启云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十余年,先后担任上海、无锡、苏州地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擅长企业法律顾问、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知识产权培训和案件代理。致力于预防企业法律风...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陆启云律师

电话号码:0512-58690288

手机号码:13584451445

邮箱地址:LQYUN1234561@126.COM

执业证号:13205200910638737

执业律所:陆启云律师网

联系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戴巷路范庄综合楼C幢3楼

律师文集

债务纠纷如何起诉

  债务纠纷如何起诉?在启动诉讼程序的时候,需要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时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要是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的话,就会丧失胜诉权,对当事人利益来讲是很不利的。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苏ICP备16067220号-1 苏公网安备32058202010274

张家港市沙洲西路事和同大厦8楼

手机号码:13584451445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